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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解读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背景、要求、变化等问题进行解读。

  1.《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事关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义务教育的权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热切期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知》出台旨在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坚决贯彻落实“四个坚持”:坚持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努力构建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生态。

  2.《通知》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通知》明确了三点要求。

  一是依法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延缓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是保障入学。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3.如何理解“免试就近”入学?

  答:“免试”是指全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一律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就近”是指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招生),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4.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在持续做到“四个坚持”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要求:

  一是要求规范集团化、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招生秩序,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借读、空挂学籍跨校就读,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二是要求招生流程简洁优化,各市、县(区)要通过各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要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要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要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

  5.《通知》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答:有四项规定。一是落实中省政策。要求各地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二是做到应入尽入。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三是坚持公办为主。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四是确保合理安排。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6.《通知》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答:要求根据县(区)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从三个层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是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是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三是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是如何要求的?

  答:一是明确了优抚对象的四个类别。①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②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③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④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

  二是要求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主要政策依据可查询: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陕西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陕组通字〔2017〕72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公政〔2018〕159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有关规定)

  8.《通知》就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了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是特别强调了义务教育招生“十严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是公布了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要求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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